2015年6月15日,铜城分局作出铜公(刑)撤案字(2015)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载明,由铜城分局办理的吴学萍、陈金刚等涉嫌诈骗案,因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认定构成犯罪,依法撤销此案。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张绍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以窝藏等方式掩饰、隐瞒,情节严重,应当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张绍霞的刑事责任。
《最高法:工资欠条为证据起诉可按民事纠纷受理》对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,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,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检察机关应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,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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